新矿法:构建更完善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
文章来源:中国黄金网撰写时间:2019-12-26作者:许勇
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发出公告称,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举正是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的体现。现行《矿产资源法》颁布于1986年,至今已有30多年。其间虽有部分修改,但已很难适应快速发展的矿业行业。此次重新梳理完善《矿产资源法》,对于推进我国矿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矿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基本任务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资源和原材料,保障和助力后续产业扩大增值赢利空间、确保国家经济安全。而矿法的颁布实施,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促进了矿业快速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源保障。
如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一个系统完善的矿法体系即将建成。
矿法修改正逢其时
现行《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并于1996年作了部分修改。近年来,为了不断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务院先后制定发布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矿业权市场缺乏活力,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原有的矿法显然无法对我国矿业的发展进行规范、约束和指导。
为此,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开始对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各地通过实践创造了许多经验,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要求和实践需要,对矿法进行全面修订时机已然成熟。
此前,矿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矿法修改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先后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调研、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矿业企业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我国矿法体系得到重新梳理完善,这对于推进我国矿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市场化是修订的重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现“信息公开、程序公正、竞争公平”。为此,新矿法在总结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
同时,为了全面推进矿业市场化进程,新矿法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矿业营商环境。一方面,删去现行矿法关于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不同规定,明确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另一方面,规定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矿业权人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使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所需土地(含林地、草地)、海域,明确了矿业用地用海方式。
矿业权竞争出让近年来始终是我国矿业政策改革的重点,随着新矿法的修订,未来我国矿业权市场将会充满活力,而且更加规范。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以贯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提出了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近年来我国矿业政策法规始终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基本原则,例如自然资源部刚刚发布的《绿色地质勘查规范(征求意见稿)》。新矿法也没有例外,并单独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一章,健全矿区生态修复机制,这是现有矿法所没有的章节。
为了保证矿业的绿色发展,新矿法规定,矿业权人在开展勘查、开采活动前,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细化出让合同中关于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综合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要求,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业权出让合同和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新矿法明确了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规定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和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工作,边生产、边修复,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工作,并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矿业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矿业权的灭失而免除。对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对于生态修复的资金来源,新矿法要求采矿权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资金,专项用于矿区生态修复,并计入企业成本。
绿色发展是我国矿业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矿业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新矿法则从法律上明确了矿业开发与环保的关系,也明确了矿业企业环保责任。
全面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矿产资源大多伴生或共生,极少是单一资源的矿床,为了尊重地质工作规律和矿业发展规律,避免矿产资源的浪费,最大化开发有价资源,新矿法鼓励综合勘查、综合开采,并建立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技术特点的管理制度。
新矿法规定矿业权人有权依法有偿取得登记的勘查、开采范围内新发现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同时在矿业权期限上更加灵活,规定采矿权的期限按照矿山建设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原则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十年;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登记的开采范围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
当然,为了保障本属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新矿法在矿产资源税费方面也进行了完善,明确在矿业权出让环节、矿业权占用环节和矿产资源开采环节,矿业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相应的税费。
只有保障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让矿业权人吃下“定心丸”,从而激发矿业权人的干事创业的热情与积极性,我国矿业才能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