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开采开始受到保护
时间:2019年05月14日 来源:中国黄金网 作者:裴虹
1986年8月20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调研组将一份调研简报呈送国务院常务会议。这份题为《关于整顿河南小秦岭金矿区黄金生产秩序的几点意见》的简报,明确指出了小秦岭金矿区生产秩序混乱的5条突出问题:一哄而上,黄金资源浪费严重;矿山生产和地质勘探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环境污染严重;黄金走私严重;腐蚀了部分干部、职工,影响了社会治安。
而在针对问题提出具体建议时,调研组产生了疑虑——个人收购金矿石,搞小氰化池、小选厂等弊多利少,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根源,必须下决心彻底整顿。但这样做是不是与中央关于“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相违背,希望中央能对此作出明确指示和具体规定。
在这份简报呈送40天之后的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开始施行。这部法律明确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允许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然而,金矿乱采滥挖现象并没有得到遏制。1988年1月21日,国务院副秘书长白美清在全国黄金工作会议上讲话时强调,要加强黄金管理,严禁个人乱采滥挖,坚决打击黄金走私活动,并说:“同志们建议取缔个体采金,东冶同志(编者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顾问李东冶)的调查报告中也讲了取缔个体采金,这个问题国务院正在研究。”
9个月之后,国务院的研究有了结果。1988年10月30日,《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发出,明令:“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审批个体采金,不得再向个体发放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
对于当时正在从事黄金矿产开采的个体采矿者,通知要求分类处理:对无证开采的,要依法处罚;对持有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负责限期收回。
通知还特别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通知各条立即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立即”二字凸显了当时整治乱采滥挖现象的急迫性,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黄金矿产对于国家来说是极其宝贵的资源,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很快,各部门行动起来。在通知发出11天之后,白美清主持会议,就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整顿黄金生产秩序、加强黄金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会议要求国家黄金管理局、地矿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和宣传文件精神,立即制定实施办法,指导、督促各地区特别是一些重点地区认真执行。白美清为此定下了目标:“今冬明春一定要坚决取缔个体开采、选冶黄金的活动,对那些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也要取缔;要花大力气清理整顿秩序混乱的矿区,尽快扭转当前金矿开采的混乱局面。”
又是一个“立即”,取缔个体开采、选冶黄金已是迫在眉睫。
12月1日,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的意见下发。意见要求到1988年底基本结束清理整顿和综合治理工作,最迟在1989年一季度内完成。“坚决取缔个体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含金矿产品等非法活动”是国家黄金管理局鲜明的态度。
但由于治理整顿深度不够,矿业秩序问题长期存在且多次复发。在之后的几年中,黄金矿区生产秩序的整顿和清理,一直是行业工作的重点之一。白美清、刘仲藜、邹家华等国家领导人均在全国性的黄金工作会议上重申过黄金矿区秩序治理整顿的重要性,以及国家对治理整顿的坚决态度。
在此期间,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相关政策,为黄金矿产的保护性开采“站脚助威”。
1995年8月,中华环保世纪行系列报道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了小秦岭矿业秩序问题后,将这一行业问题引发为社会问题,引起各界人士普遍关注。
黄金的保护性开采政策源于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源于黄金本身的特殊性。这个重要的通知为以后我国矿业秩序整顿、矿业权益制度改革、资源补偿机制形成,均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我国黄金行业产业集中度的提升,改变我国金矿小而散的布局发挥了力量。
(裴虹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