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大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力度
时间:2019年03月12日 来源:中国黄金网 作者:郭士军
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就如一层保护网,其对于民族品牌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
今年两会期间,保护民族品牌成为不少两会代表和委员的热议话题之一,并就民族优秀品牌在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方面提出了诸多建议。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郎宇清,就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对比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
《中国黄金报》:侵权成本低、举证难、赔偿低一直是萦绕在维权主体面前的“三座大山”。很多企业在维权过程中感受到主动维权得不偿失,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从法律层面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郎宇清: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回答这个问题。该纲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针对专门审判领域制定发布的。《纲要》认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既有立法司法上的,也有体制机制上的,既有法制环境方面的,也有当事人诉讼能力上的,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中国应该建立协调开放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体系,建立明确统一的知识产权裁判标准规则体系,建立均衡发展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立布局合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体系,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司法交流合作长效机制。
对于赔偿低的问题,中国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立权利人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费用、法定赔偿以及维权成本与知识产权价值相适应的损害赔偿制度。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侵害知识产权就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价值导向。建立公平合理、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让权利人利益得到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额。
《中国黄金报》: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已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请就中美知识产权保护简要谈一下两者之间的差异。
郎宇清:中美两国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两国均参加了很多共同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且签署了很多共同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从大的方面看,两国在商标、专利、版权方面的授权确权法律规定差别不大,但是一些程序性问题和审查标准等还是有差距的。
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救济途径不同。在中国,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获得救济;在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一般通过司法途径。此外,美国的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中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相差很大。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一般都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权利正常行使所应当获得的利益3个方面来确定。中美在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上的差异主要源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着眼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着眼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美国把知识产权作为纯粹的私权,一般不考虑社会因素。
《中国黄金报》:美国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惩戒与中国有何不同?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
郎宇清:美国在维权成本方面也有类似中国的情况,但在判赔额方面比中国高很多。根据国内某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报告,我国在专利侵权赔偿的法院判决中,法定赔偿的平均赔偿额只有8万元人民币(在商标侵权的判决中,法定赔偿额为7万元人民币,版权为1.5万元人民币),非法定赔偿额有15万元人民币,而97%的专利侵权采用法定赔偿。在美国,普华永道在一份报告中表明,美国专利侵权判赔平均为550万美元,80%的专利侵权案件使用合理计算许可费计算赔偿额。由此可见两国差距很大。
值得庆幸的是,我国法院在案例中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有多个商标或专利的侵权案件赔偿额度达上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