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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新撑起保护伞

由一粒米引发的纠纷说开去

文章来源:中国黄金网撰写时间:2020-02-26作者:金桐


△孔钊/制图

 

  随着消费群体的结构性调整和消费理念行为的升级,近年来,创新驱动已成为珠宝行业发展的新动能。在国家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背景下,我国黄金珠宝企业也越发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少珠宝设计作品纷纷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也尝试着把知识产权当做保护自身作品不被抄袭的盾牌以及打击抄袭者的武器。这在一定程度上让抄袭者不再“明目张胆”。但是,一些珠宝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依旧薄弱,在建立及规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仍需完善。本文从多个角度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珠宝行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珠宝企业应如何运用知识产权盾牌,让珠宝更熠熠生辉。

 

  知识产权保护对黄金珠宝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产品设计将面临着被随意复制、任意仿制的混乱局面,恶性竞争下,商家将失去利益的保障,设计师也将失去创造的动力。对于整个行业而言,将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重大危机。

 

 

  农历庚子鼠年正式到来,早在2020年初,一款以“鼠年有米”为创意灵感和营销亮点的米粒造型3D硬金手串就已成为黄金珠宝市场当中的爆款。从产品的款式设计上来看,单个米粒造型简约轻巧,佩戴起来非常百搭,又恰逢年关,生肖文化更是为其赋予了简单却寓意丰富的文化内涵。但也正是由于这样的特点,模仿复制变得更加“方便”。当金米遍布各大珠宝加工厂的时候,已经很难再找到它最初的创意者了。

 

  销售火爆带来的是需求量的猛增,为了缩短工期、扩大产量、降低成本,最大程度获取利润,一些商家的金米在质量上大为缩水,抵制仿冒的声音才开始出现。由此引发的还有一系列更为复杂的问题:金米还有正品和仿品之分吗?简简单单的一粒米有“版权”吗?米粒造型作为一种营销创意,是否受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保护?产权所有者要怎样依法维权?

 

  普遍性造型的使用不具备垄断性的权利

 

  创作来源于生活。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在几千年的农业发展历程中,始终把米作为温饱的基础。甚至在农耕技术落后、“靠天吃饭”的古代,人们用米祭祀山神,祈求新的一年风调雨顺。古往今来,以米为造型的手工艺品不胜枚举,金米手串只是简单的米粒造型,而这一造型本身的使用不应获得垄断性的权利,因此很难和知识产权扯上关系。此前,梵克雅宝公司起诉上海瑗晶珠宝公司、北京和信利成珠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称自己已在中国就其享有极高知名度的四叶草造型申请注册了相关立体商标和平面图形商标。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中两个立体商标已经因缺乏显著性而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无效。这意味着,无论是米粒造型还是四叶草造型,都属于黄金珠宝行业内十分普遍的设计造型,仅仅是使用相同造型为设计基础和灵感来源这一行为,并不能判定为侵权。

 

  在这样的前提下,滋生了一种行业乱象:花朵造型美观经典,你的产品用五朵花瓣,我设计六朵花瓣,再多加一片叶子,我设计的就是新的造型。久而久之,市场同质化严重,创意缺失,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对黄金珠宝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产品设计将面临着被随意复制、任意仿制的混乱局面,恶性竞争下,商家将失去利益的保障,设计师也将失去创造的动力。对于整个行业而言,将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重大危机。除了行业本身的款式变化快、产品生命周期短、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现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

 

  根据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及其他行政法规、条例等。1982年出台的《商标法》是我国内地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始建立。随着1984年《专利法》、1990年《著作权法》的推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初步形成。在形成至今的30年间,各项知识产权法不断得到修正,我国还颁布、修改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外贸易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等。2020年1月2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已于1月31日截止。

 

  黄金珠宝的设计可分为商业设计和创意设计两个方向。商业设计的目的是创造工业产品,为企业创造利润,其产品可以大批量反复生产;创意设计一般用于私人订制或艺术品鉴赏,强调不可复制、“物以稀为贵”的独特性。从知识产权角度来看,工业产品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剖析,其中产品的设计稿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工业品外观设计被纳入到《专利法》中进行保护。

 

  《伯尔尼公约指南》规定珠宝首饰属于实用艺术品。据武汉工程科技学院珠宝学院教师朱霏霏介绍,“因为珠宝设计追求的目的就是通过设计产生的美感激发市场消费,其艺术性与实用性是相互融合的。具体而言,珠宝设计只要符合授予外观设计的条件,就应该授予其申请者外观设计专利权,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珠宝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过后,虽然拥有者不再享有专利权,但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并不是两种非此即彼、互不相容的权利,因此只要珠宝设计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其拥有者仍应享有《著作权》。这种思路也得到了我国法院的认同。”

 

  但在实践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这些理论遇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障碍。朱霏霏提到,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性质与发明专利不同,因此其授权标准、侵权判定也理应不同,但我国修订后施行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

 

  营销创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在著作权法的具体运行过程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一项重要原则。现在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包括灵感、创意等思想范畴,仅保护思想的独创性表达方式。因为创意在人的大脑中勾勒形成,是无形的意识,在没有载体予以传达和呈现之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无法进行外界的人为判定。只有当创意以一种有形的方式展现出来从而被旁人得知时,才能进入权利判定的程序。因而,抽象性的营销创意并不受《著作权法》的直接保护。

 

  思想和表达是辩证统一的,两者密不可分,思想只有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才能够为人所知,同样,完全没有思想的表达也是无法存在的。一般而言,思想可以用不同的表达方式加以体现,同样的创意点,可以有不同的表达结果。在这一方面,“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平衡了作品创作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

 

  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往往模糊而难以区分,“鼠年有米”属于抽象的思想还是属于依托黄金这一载体的表达方式,在做具体的侵权判定时,还有待进一步的界定。

 

  侵权成本低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

 

  东方瑞璐品牌创新平台创始人、中国黄金珠宝产业原创IP文化践行者陈汉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黄金珠宝行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健康发展需要有效的法律机制作为支撑,同时还得有公正的执法,缺一不可。“这两条做不到,就会是乱象。”然而在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存在着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执法力度不太够的体现。“如果能像‘高价卖口罩者重罚’这样去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早就保护好了。侵权成本太低,很多人就会钻空子;起诉打官司的时间成本太高,很多被侵权的人就忍气吞声了。”陈汉义说。

 

  在开篇提到的金米泛滥现象中,原始创意者至今没有出现,一方面由于米粒造型的使用不具有垄断性权利,或许另一方面是因为维权成本太高:从发现到立案再到举证、审判,金米市场早已经历了从火爆到冷却的浪潮,这其中维权的艰难太多,结果却不可预测,能否赢得官司还是未知数。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意见》在开篇就指出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困境,如“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冯晓青称:“如果不对知识产权实行严格的保护,就很可能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使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的维护,从而也不利于有效地制裁和威慑侵权行为,净化市场秩序。也正是因为知识产权侵害行为具有的一些独到之处,特别是权利人维权困难,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应当尽量照顾知识产权人的维权,同时通过立法制度的完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现实困境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整体上存在赔偿额过低的现象。侵权损害赔偿额低,不足以有效地制止和威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不利于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冯晓青看来,“法院过去总体上判决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在大量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提出涉及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法院无从根据原告的主张判决一个具体的侵权损害赔偿额度,这也是过去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绝大多数适用法定赔偿的原因。在知识产权相关专门法律对法定赔偿规定的额度不高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也相应的不高。还有,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无形性,其被侵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比较直观和明显,这一特点也可能导致一些法官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在认定被告构成侵权的前提下不愿意判决比较高的赔偿额。”

 

  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有着严格的流程,各个职能部门分别管理又难免存在交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文化旅游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等分管不同的领域。各个执法部门都是执法主体,职能的细分化在保障各司其职的同时,也可能会导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出现部门之间不协调的情况。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与司法保护相比,其效果更加立竿见影,能够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的蔓延,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冯晓青认为,在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处理和司法保护相比,司法保护仍然是处于主导地位的保护形式。而且,随着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知识产权行政处理慢慢会要减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地位会进一步的增强,而不是相反。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应当注重协调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和司法保护的衔接,特别是针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创资源共享的冲突

 

  知识产权强调的是“私人所有”,文创资源体现了“社会共享”。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大了,一些社会性资源不可避免地被个人加密、垄断、占有,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文创资源的减少。但与此同时,个人的创造性成果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会极大地提升创新生产者的生产动力和生产积极性,使社会文创资源实现总体上的增长。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创资源共享这一对矛盾,在彼此牵制中相互促进。

 

  因此,一方面,对于侵权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严厉打击模仿、复制、剽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营造健康、和谐、前进、创新的行业生态;另一方面,在文化创意产业日益繁荣的大环境下,“保护产权”“维权”的最主要目的始终是鼓励原创,推动行业创新,而不是让人草木皆兵,形成行业垄断。在保障个人在其智力、思想所得成果上的基本权益的同时,也呼吁知识产权的开放和共享。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信息产权。在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信息的流动和获取成为社会协同发展的动力源。只有信息得到合法、有序、广泛、高效的传播,才能催生更多有价值的新信息产生。换句话说,只有适当开放知识产权,才能更好地助力创新,聚集社会合力、共同促进生产。总之,协调好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创资源共享这对矛盾是黄金珠宝行业长足发展的重点。

 

  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不仅仅是立法、司法、执法等宏观层面上的把控,企业及个人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也亟待提高。

 

  首先是对自身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在产品设计与营销策划的阶段,个人要通过加密手段妥善保存所得智力成果,企业还可签订保密协议等对知情人进行法律上的约束。对于创新性较强的技术或产品,要及时、有效地到相关机构、部门申请专利。

 

  其次是维权意识。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及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护。忍气吞声是对侵权行为的纵容,越多的人在被侵权时一声不吭,就会助长越多的跟风、剽窃、抄袭行为,造成恶性循环。

 

  最后是要增强自律意识,尊重和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企业内部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鼓励自主创新,在行业内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精神的氛围。

 

  消费者素质有待提升

 

  一些品牌首饰虽造型精美、设计独特、质量上乘,但由于过高的品牌溢价,超出了部分消费者的购买能力范畴。之所以仿品也有市场,正是因为一些消费者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等必要的个人素质,忽视权利主体,更愿意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廉价、造型上相似的仿冒产品。这种消费心理是侵权行为泛滥的助推器,使侵权者有恃无恐,愈发猖狂。

 

  消费者素质的提升是一个长久的过程,非一朝一夕可以达到。只有人们整体的道德水平、文化素养、艺术修养得到提升,侵权行为才能失去可乘之机。

 

  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大力扶持,原创设计已经成为黄金珠宝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只有款式新颖、风格独特、文化内涵丰富的产品,才能在市场上占据更多的利润空间,成为行业新增量。

 

  《意见》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国家知识产权机关、企业管理者、设计师及消费者多方努力,共同加强知识产权在行业内的研究和保护,才能在源头上尽量减少侵权行为,对已发生的侵权事实进行及时制止、制裁。

 

  此外,各大高校和企业应加强对珠宝设计人才的培养,这也能帮助减少模仿和抄袭的现象,形成黄金珠宝行业的良性竞争环境,推动行业向创新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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