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出台意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文章来源:撰写时间:2024-03-19作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于3月17日公开发布。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
意见指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区域差异,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意见提出,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对于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提出五方面措施。一是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二是确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三是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四是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共享。五是统筹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
意见指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在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开展动态更新,同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同步更新。
意见实施主要有两方面目的,一是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撑综合决策方面发挥作用。二是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在维护生态安全格局、推动环境质量改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方面发挥作用。
意见要求,加强监督考核,不仅要强化监督管理,还要完善考核评价。
此外,在组织保障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完善法规标准、强化能力建设和积极宣传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