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 矿山生态修复中需规范使用土石料
文章来源:中国黄金报撰写时间:2024-08-09作者:雷雪男
8月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通知》坚持充分发挥激励政策的正向引导作用,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的目标,着力解决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等问题。
《通知》强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核心目标是治理受损地质环境、复垦利用损毁土地、恢复重建生态系统,改善矿区及周边人居环境,提升生态产品供应及服务能力,明确表示不得将其他一些营利项目,例如: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煤田(层)灭火排险项目等“包装”成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立项实施。此外,《通知》明确厘清了生态修复与开发建设管理边界。采矿损毁土地复垦修复坚持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对拟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不再设立生态修复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立项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通知》的第二部分明确了生态修复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并对土石料利用给出了明确规范。生态修复应坚持科学合理原则,严格控制新采挖范围和新产生土石料数量,防止过度治理对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造成新的破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细化工程设计,合理确定原地遗留土石料量和新产生土石料量、用于本修复工程数量以及对外销售数量。涉及土石料对外销售的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土石料,应当优先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进行对外销售。均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或以赠与、互换等方式擅自处置,销售所得收益均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保障土石料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通知》中写明了各项激励措施,要求加强矿区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矿区土地资源盘活利用,畅通指标流转使用渠道。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监管与督察执法协同配合,建立完善矿山生态修复监督检查信息共享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增强工作合力,提升监管效能。与此同时,要压实属地责任。《通知》中明确了违法违规认定情形,并要求严肃查处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或办法,加强跟踪评估并及时完善,确保有关要求和政策措施落地见效。